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零售渠道授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6-00002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5〕63号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零售渠道授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5-12-05 10:20:39 公开日期:2025-12-05 10:20:39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打印】 【字体: 】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零售渠道授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2-05 10:2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

  新修订的《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零售渠道授权实施细则》已经盟行署2025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      

  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零售渠道授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锡林郭勒盟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锡林郭勒羊品牌)零售渠道授权使用管理,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提升品牌产品溢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零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店零售、酒店餐饮零售、电商平台零售、社交媒体零售、自动贩卖及特通渠道等最终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的流通终端。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对零售渠道商授权相关内容,生产加工企业授权依据《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及品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须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且拥有丰富的零售经验和良好的销售业绩,或具有较强的零售渠道开发和投资实力。第五条 申请人可参照《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锁定羊源并佩戴耳标实施溯源管理,按年度签订锡林郭勒羊收购订单,委托盟内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加工;亦可直接委托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企业贴牌代工,或者向其采购锡林郭勒羊原材料后进行二次分割加工。申请人年加工锡林郭勒羊需达到一定规模。其中,申请人为盟内集体经济组织的,经属地政府推荐后“一事一议”。

  第六条申请人须纳入锡林郭勒羊品牌质量追溯系统,按要求开展产品溯源管理。产品产地范围、饲养、加工方式以及产品质量要求需符合《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七条 餐饮企业或销售企业申请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其使用的羊肉食材和销售的羊肉产品,须来自于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企业生产加工的锡林郭勒羊品牌产品。年使用、销售锡林郭勒羊需达到一定规模。

  第八条获得品牌授权的主体用于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不能再用于其他羊肉产品上。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 盟内申请人向属地政府农牧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农牧部门把关汇总后报锡林郭勒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盟外申请人直接向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联合盟直相关部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质核查。

  第十条 经核查符合授权条件的,由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报盟行署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盟肉类协会与申请人签署《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

  (二)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在零售渠道内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元素;

  (四)享受金融贷款、仓储物流、宣传推介、渠道建设、店面改造等方面支持政策。其中,店面改造方面,对重新制作更换门头牌匾、显著露出品牌标识的,按照600元/平方米给予支持;在原有门头牌匾上加装品牌标识的,按照3000元/店给予支持;在店内制作灯箱广告、亚克力造型板等展示品牌形象核心价值的宣传物料的,按照5000元/店给予支持;

  (五)对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锡林郭勒羊追溯体系建设;

  (二)产品包装加贴锡林郭勒羊品牌追溯二维码标签进行销售。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设计稿须提前报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印制使用;

  (三)积极开展针对零售市场的产品开发、宣传推广、渠道建设、活动策划等工作,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在零售渠道显著位置,包括门头牌匾及店内装潢中,加入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和品牌元素,扩大品牌露出宣传。设计方案须提前报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使用;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动维护锡林郭勒羊品牌声誉;

  (六)按监管要求提供年度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七)配合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开展品牌传播、渠道建设以及 产业、企业发展情况信息反馈等工作;

  (八)充分发挥品牌授权主体引领带动作用,配合政府实现品牌产品优质优价。当锡林郭勒羊收购价格出现波动时,授权企业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配合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牧民养殖收益,推动建立牧企利益联结机制;

  (九)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锡林郭勒羊品牌。

  第五章品牌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授权,仅限于对品牌授权主体生产、销售的锡林郭勒羊品牌产品进行授权,其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不得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不得在销售话术中对消费者进行诱导。

  第十四条 锡林郭勒羊品牌建设、运营重大事项由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报请盟行署研究决定;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和盟肉类协会负责对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主体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对品牌授权主体实施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品牌授权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主体在使用品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锡林郭勒羊品牌使用资格: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件;

  (二)产品品质下降,低于DB15/T976一2019《锡林郭勒羊肉》标准;

  (三)违反《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

  (四)授权主体锁定羊源后,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养殖户单方面原因外,未按照约定收购订单锡林郭勒羊的,或收购、加工育肥羊、杂交羊等非纯正品种、非天然饲养的锡林郭勒羊的;

  (五)授权主体借用锡林郭勒羊品牌之名,夹带销售该品牌之外的其他羊肉产品,将该品牌羊肉与其他羊肉产品混淆,故意误导消费者,影响品牌声誉的。同时,用于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产品上

  (六)不按照要求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追溯二维码标签的;

  (七)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品牌宣传等相关工作的;

  (八)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

  (九)其他对锡林郭勒羊品牌造成严重损害,影响品牌声誉的情形;

  (十)对被取消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的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 锡林郭勒羊品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授权主体如发生任何侵权行为,对锡林郭勒羊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盟肉类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2024年5月30日印发的《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零售渠道授权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