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6-00001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5〕60号 |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信息分类: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5-12-02 10:37:17 | 公开日期:2025-12-02 10:37:1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已经行署2025年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序有效推进“评定分离”评标定标机制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先进地区改革实践经验和锡林郭勒盟改革工作推进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评定分离”定义
《办法》和《指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二、试行和适用范围
(一)试行范围。全盟范围内对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鼓励探索推行“评定分离”。央企、国企(锡盟地方国有企业除外)在锡林郭勒盟辖区实施 的依法公开招标项目,若进入盟、旗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符合《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可参照试行。
(二)适用范围
1.主要适用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主要适用于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以外其它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招标人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统筹设置好评审因素、评审办法和定标因素、定标办法,可参照执行。
3.适用于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货物类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4.二连浩特市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适用范围标准,其它旗县市(区)实施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货物、服务类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可降至500万元及以上。
5.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招标流程及事项
(一)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二)制定招标定标工作方案;
(三)委托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建单位;
(四)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五)组织编制、论证、审查招标文件;
(六)预公示招标文件;
(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注册受理;
(八)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九)线上预约场地;
(十)投标人不见面线上投标;
(十一)组织不见面线上开标;
(十二)选派招标人评审代表、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四)评标报告审查;
(十五)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六)定标核查;
(十七)组织考察(若安排);
(十八)组建定标委员会;
(十九)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二十)招标定标全过程公平性自查及报告;
(二十一)中标结果公示;
(二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十三)在线签订合同并公示;
(二十四)标后履约管理及公开。
四、操作细则
(一)标前环节。
1.发布招标计划。招标人应按照盟住建、交通、水利、农牧、林草、能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7部门联发的《关于优化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锡公资发〔2025〕1号)规定的时限及要求,提前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招标计划。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制定招标定标方案。招标人应在开展招标前,依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招标定标方案,确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 标,明确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成规则等,以及是否安排现场考察或定标答辩、是否确定备选中标人及方式 等。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招标定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以及对 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影响定标的特殊情况要予以明确,做周全准 备或预案,确保招标定标方案具备可行性。
3.编制招标文件。采取“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基本遵循,载明评标委员会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方法、数量,注意引导投标人考虑实际成本进行合理有序竞价,不宜简单以价格因素作为唯一定标因素,避免引发恶性低价竞争。招标文件应含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标时限、定标程序、定标方式、定标因素、定标委员会组成规则等,评标、定标方式、规则一经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必须在后续评标、定标过程中严格遵循,不得临时变更。
4.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杜绝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5.招标文件预公示。招标人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应按照招 标文件预公示制度要求,通过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系统预公 示招标文件,提高招标定标信息透明度,及时修订完善招标文件,有效降低质疑投诉。
6.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招标人(代理 机构)应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系统,在招标文件信 息录入时选择采用“评定分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行政监督部门、明确采用“评定分离”等相关信息。
(二)评标环节。
1.选派招标人代表。招标人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要提议评标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2.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鼓励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合理确定副场及主 副场评审专家需求,依托全区“一张网”实现副场、工位、评审专家 随机抽取。
3.实行“暗标盲评”。招标人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暗标盲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24〕110号)之规定,对技术标部分采取“暗标盲评”,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鼓励招标人采用技术标暗标格式智能辅助评审,在交易系统选择暗标格式智能检测功能,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设置交易系统检测点。评标过程中,交易系统自动对投标文件技术标暗标部分进行格式智能检测,自动定位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错误点,同时将结果向评标专家展示,辅助评标专家评审。
4.初步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性条款适用情形。除招标文件列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否决投标判定。
5.详细评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科学合理设置评审要素以及商务、技术、价格赋分权重和主观分、客观分赋分权重,细化量化评分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建立评分离散度过高复核触发机制。在专家评审中,为避免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离散度过高的情况,可采用“离散度过高自动复核机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同一主观因素打分中,当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同一投标文件给出的最高档、最低档评分差距过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评标委员会各成员集体会商,如会商后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同时给出最高档、最低档评分的,应各自以书面方式阐述其意见和理由并记录在案。
7.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择优向招标人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实际,要求评标委员会同时择优推荐1-3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具体数量和推荐规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当有效投标不足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定。因否决不合格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仍然具有竞争的,所有有效投标人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不按名次排序,可按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检验码外)大小排位或招标人认为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公平公正的方法推荐。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规则,应在招标文件和定标方案中予以明确。
8.编制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 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编制评标报告,不得简单形成 评标结论,应明确中标候选人及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的推荐理由,主要结合评审的要求从特点、优势、风险等方面进行客观说明,包 括否决投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的分歧以及 评标过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应在评标报告中如实客观记录。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定标会议流程第(六)条规定,评标报告应载明评标委员会组长或其授权的招标人评审代表向定标委员会汇报评标评审情况及推荐中标候选人情况,且承诺不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建议。
9.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10.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及中标候选人备选单位,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 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定标活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将 定标时间、定标地点等定标活动相关信息一并公示。
(三)定标环节。
1.定标因素。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和拟委派的管理团队、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范围、拟分包的单位和拟分包劳务团队,以及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投标报价高低、是否存在漏项缺项、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指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选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实际施工单位的匹配性:主要包括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范围、拟分包的单位和拟分包劳务团队的实力表现。
(7)提供产品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等(承诺应明确未达到目标的违约责任);
(8)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2.定标否决因素。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1)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2)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3)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候选人近3年内(自定标之日起上推3年)具有以下情形,可作为定标时否决因素:
(1)存在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等被立案侦查,或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等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定标前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同期在已中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且无法撤出的;
(3)其它依法依规应否决的情形。
3.定标负面风险因素。中标候选人近3年内(自定标之日起 上推3年)具有以下情形,招标人在定标时可作为负面风险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存在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2)在既往项目履约中,存在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事故、关键岗位人员长期未按要求到岗、因中标人或其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的;
(3)其它严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的情形。
4.定标前核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至定标会议召开之
前,招标人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定标因素、定标否决因素、定标负面风险因素等,逐一进行核查核验。通过查阅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重点核查可能影响后期履约的投标内容,对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通过系统查询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函询等方式,核查所有中标候选人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及限制投标情形等有关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及既往业绩履约情况、项目负责人有关情况等,形成检查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发现定标否决情形的一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审议确定。
5.定标前考察。按照《办法》第18条之规定,招标人若决定开展定标考察的,应选择3名及以上单数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组成考察小组,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内容和规则等,在定标前开展考察。考察小组不得在考察时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结束后,应形成客观公正、不带倾向性的考察报告,经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密封保存,于定标会议开始后,现场提交定标委员会。
6.定标问询答辩。按照《办法》第19条之规定,招标人若决定开展定标现场问询答辩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予以明确应到场人员及到场时间,未按约定时间到场的视为放弃答辩。中标候选人应派出由不超过3人组成的答辩团队在定标会上进行定标答辩,其中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其他答辩团队成员原则上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团队成员。定标委员会应逐一核对答辩团队成员身份,不符合组建要求或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不得接受其参加答辩。答辩内容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在定标会场自主确定,但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定标问询答辩依次单独进行,答辩完成后,答辩团队人员要按照现场工作人员指引离场,不得私下接触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其它中标候选人以及与本次招标、评标、定标等有关的其他人员。
7.定标委员会组建。按照《办法》第13条之规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招标的、或项目建成后移交其它单位使用管理的,定标委员会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组建,定标委员会组长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各自选派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1人,具体选派人数均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的,应书面授权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邀请招标人本单位(系统)包括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以外人员以及邀请专家的人数不得超过《办法》第13条之规定。存在回避情形的,遵照《办法》第14条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组建定标人员库,入库人员仅限本单位、系统在编在岗人员,可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组长除外)。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不早于定标前24小时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8.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定标工作纪律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及有关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负责地为本项目提供真实、可靠合理的定标意见,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不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守定标过程中所有商业秘密。
(4)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自觉抵制定标过程中一切不正当要求。
(5)严格遵守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当发现自己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时,绝不隐瞒,主动回避。
(6)自觉抵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监督小组和行业监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造成的影响、损失和法律后果。
9.定标会议。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按照《办法》第20条规定的程序和第21条规定的定标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及备选中标人,形成定标报告并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定标会议招标人可安排1至2名本单位会务工作人员(或社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定标会议签到、身份核验、电子通讯设备存储、定标过程记录和组织服务保障工作。定标会议可采取交易系统线上和会议现场同时进行,招标人不具备定标场所条件的,可在受理该招标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在项目进场交易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约场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前予以安排。定标会议召开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组织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入场、登录定标系统、开启监控设备。定标会议期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 作人员仅负责协助场外会议服务保障和提供系统、设备技术支持,不得随意进入定标会议场地,因系统或设备故障等原因,确需进入定标会议场内提供技术服务的,须经定标委员会和监督小组现场 同意方可进入会场。
10.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及 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及备选中标人。因定标前核 查或定标会议期间核查发现定标否定情形,并经定标委员会审议 确定予以否决,致使中标候选人不足3名时,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 候选人备选单位中择优替补。若经替补,中标候选人仍不足3名,由定标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定标或报告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若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经核查确定全部存在定标否 定情形不得定标的,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报告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1.中标结果公示。按照《办法》第22条之规定,招标人应在 定标完成后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中标结果公 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定标时间、定标情况(包括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及定标结论等内 容)、中标人名称、中标价、中标内容、工期、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以 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同时公布异议、投诉的有关要求和受理方式。
12.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
(四)标后环节。
1.招标定标结果报告。定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情况及中标结果公平性自查等情况和全过程相关资料,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2.定标结果变更。按照《办法》第23条之规定,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有备选中标人的,招标人应按照定标方案从备选中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备选中标人均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依法重新招标。没有备选中标人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方案组织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定标结果变更情况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于定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合同订立及公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要 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签订合同。按照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系统 线上合同订立有关提示要求,及时完成合同线上提交、审核、签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有 关规定和要求,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公示合同订立信 息,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等。
5.标后履约管理。招标人要履行标后履约管理主体责任。在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要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劳务、专业和工程分包情况;
(3)合同变更情况;
(4)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度、质量、安全等落实情况;
(5)其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
6.标后履约公开。招标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竣工验收、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五、监督与救济
(一)完善招标内控机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定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定标活动全过程负责。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建立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和内控制度,将招标人委托项目负责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制定定标方案、组建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考察组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并向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报备,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二)组建定标监督小组。按照《办法》第27条之规定,定标监督小组由招标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组建,监督小组成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招标人单位或本系统负责纪检监察的正式员工组成,重大项目可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总人数为2至3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人员担任,或由同级政府指派有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的人员担任。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核查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
察等进行全程监督,有权对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并在定标报告上审核签字,确保定标过程公平、公正。监督小组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提醒并纠正,但不得就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讨论。
(三)规范质疑投诉处理。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 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 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中标 人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投诉,认为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依法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定标活动的异议或投诉处理决 定一般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 得在中标人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异议或投诉。投标 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尊重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对定标过 程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四)主动公开招标信息。招标人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系统 和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主动及时公开招标计划、招标文件 预公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定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复评结果公示、交易异常公告、合同公示、履约公示
等环节相关信息,推动招标定标活动公开透明。
(五)全时过程电子记录。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第29条之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全流程通过交易系统线上进行,各环节产生的电子交易信息数据在线留痕,开标、评标、定标环节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定标完成后,招标人及时整理、拷贝项目电子交易数据资料和现场录音录像信息资料,与其他招标投标资料一并密封存档备查,并按《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存。
六、其它方面
本《指引》以《办法》为基本遵循,是对《办法》的细化、补充和完 善,与《办法》有关个别条款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指引》为准。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2025年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附件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