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6-00003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6〕6号 |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6-03-25 09:57:54 | 公开日期:2026-03-25 09:57:54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6年3月25日
锡林郭勒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
凡在锡林郭勒盟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指新增面积部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农牧民个人依法利用嘎查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的自用住房,不征收配套费。
二、征收单位
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配套费征收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工作。
三、征收标准
(一)配套费计征标准一般按照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工程项目面积计算征收或缴纳配套费。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项目(含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按照工程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一般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区间,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三)星级绿色建筑分别按一星级每平方米20元、二星级每平方米10元、三星级每平方米1元征收。
四、减免政策
配套费减免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免征配套费范围包括:
(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三)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建设项目;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五)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等。除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外,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均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照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五、征收流程
(一)缴费时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
提供下列材料:
(二)申报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纳配套费时,应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3.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项目(含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需提供项目总投资相关文件。
(三)缴费通知:征收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开具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建筑面积(工程投资额)、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缴费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缴费凭证:缴费完成后,征收部门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缴费凭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五)其他事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限额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出具的规划面积到住建部门申请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再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资金退付
实际建筑面积与已缴费面积不相符的建设项目,根据竣工验收的实际建筑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规划、设计为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可先缴纳配套费,根据获得的绿色建筑标识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七、征收管理
(一)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配套费具体缴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科目,科目代码“1030156”,缴库科目和代码如有变化,以财政部规定为准。
八、使用管理
(一)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使用方向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
(二)配套费支出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科目,科目代码“21213”,支出科目和代码如有变化,以财政部规定为准。
(三)配套费具体使用方式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九、法律责任
(一)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收取类似名目费用,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予以追缴,做到应收尽收。本细则出台前的欠缴项目按照原执行文件规定及程序,由原征收单位继续追缴。(三)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报或缴纳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发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违规征缴、管理和使用配套费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十、其他规定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对配套费征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锡林郭勒盟现有文件中关于配套费征收表述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