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6-00004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5〕62号 |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信息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5-12-05 10:33:30 | 公开日期:2025-12-05 10:33:3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
新修订的《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已 经盟行署2025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
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锡林郭勒奶酪区 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锡林郭勒奶酪品牌”)监督管理,提升品牌 声誉与知名度,规范品牌授权使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产 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 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 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划》,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是盟委、行署打造的,旨在推动地 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致富增收的优质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授权标志主要包括:锡林郭勒奶 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锡林郭勒奶酪普通商标及品牌形象系列标 识。其中,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地 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建设、运营重大事项由行署研究 决定;锡林郭勒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盟品牌建设促进 中心”)为行署授权的品牌建设管理服务机构,锡林郭勒盟传统乳 制品协会(以下建设“盟传统乳制品协会”)为行署确定的经国家知 识产权局授权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及品牌形象系列标 识持有人,与农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品牌授权主 体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锡林 郭勒奶酪品牌的相关内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文化、旅游、餐饮、物流、销售等服务型主体或个人,使用锡林郭勒 奶酪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征集、竞赛、慈善、商业等活动时,须向盟 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备案,不得擅自使用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相关标志。
第六条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授权坚持以下原则:
(一)行署主导,自愿申请。
(二)优中选优,动态调整。
(三)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一)申请主体为食品生产者的:
1. 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生产地址应当在锡林郭勒
盟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 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2. 入驻锡林郭勒奶酪品牌追溯防伪系统,做好奶源采购、品 质检测、产品生产等信息录入工作。
3. 原奶品质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相关要求,原奶 来源将在《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以下 简称《授权许可协议》)中进一步明确,产品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 准,外包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相关规定。
(二)申请主体为食品经营者的:
1. 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对于锡林郭勒奶酪品牌产 品拓展零售市场具有推动作用。
2. 申请主体委托生产锡林郭勒奶酪品牌产品的,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 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 产许可的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授权主体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 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 托方的监督。
3. 申请主体须监督受托方做好锡林郭勒奶酪品牌追溯防伪 系统信息录入、追溯二维码标签粘贴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二)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 食品小作坊提供《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 证》,食品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备案等从事食品销售的相关证明。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盟内申请主体向属地政府指定部门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资 料,相关部门汇总后报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盟外申请主体直接 向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协会对申报主体资 质进行核查,通过后报行署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 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盟传统乳制品协会与 授权主体签署《授权许可协议》)并颁发授权牌匾。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授权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授权产品包装上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标志。
(二)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标志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可获得追溯设备及二维码标签配发、门头牌匾更换、产品
包装升级、品牌旗舰店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其中追溯设备及二 维码标签免费向授权主体配发;对重新制作更换门头牌匾、显著露 出品牌标识的,按照600元/平方米给予扶持;在原有门头牌匾上 加装品牌标识的,按照3000元/店给予扶持;在店内制作灯箱广 告、亚克力造型板等展示品牌形象等宣传物料的,按照5000元/店 给予扶持;带有品牌标识的产品包装按照实际印制费用及当年使 用量给予扶持;品牌旗舰店建设按10万元/店给予扶持,具体工作 措施由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对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一条 授权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入驻锡林郭勒奶酪品牌追溯防伪系统,按要求开展原奶 进厂、品质检测、产品生产等信息录入工作,所有品牌产品须粘贴 追溯二维码标签。
(二)开展产品包装更换、店面升级、宣传推介、渠道建设等工 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标志使用、销售渠道等进行监督管 理,做好相关信息反馈工作,维护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声誉。
(三)符合《锡林郭勒奶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团体标准》的产 品外包装可印制锡林郭勒奶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品牌形象系列 标志,其他乳制品外包装可印制锡林郭勒奶酪普通商标及品牌形 象系列标志,排列方式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 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食品经营者须在线下门店设置品牌产品销售专柜,专柜 内不得摆放销售非品牌授权主体产品,开展线上平台销售的须在 显著位置放置品牌标识。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原奶及产品检验检测。
(六)充分发挥品牌授权主体引领带动作用,配合政府实现品 牌产品优质优价,推动建立牧企利益联结机制,保障牧民养殖 收益。
(七)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品牌建设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授权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开 展年度考核,考核未通过的,取消品牌授权。
第十三条 授权主体在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品牌授权: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规、超范围使用品牌标识的。
(三)拒绝配合开展质量追溯和品牌宣传的。
(四)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标志的。
(五)按照《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授权主体考评办法》应取消品牌授权的。
(六)其他影响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声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授权主体 的行为对锡林郭勒奶酪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将取消授权并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与盟传统乳制品协 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1月15日发布的《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 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