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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档案服务指南

             利 用 档 案 服 务 指 南            

 

   一、查阅依据、条件和范围

   1、查阅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

   2、我国公民和组织

  (1)凡持有合法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介绍信)均可查阅现行文件和本馆已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资料。

  (2)凡要求利用本馆尚未向社会开放的一般档案资料,须持本组织或公民个人所在街道(苏木、乡镇)的正式介绍信,证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经档案馆同意。

   3、外国组织和个人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国档发(199134号)办理。

   二、查阅程序

  (1)已开放档案:出示有效合法证件(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薄》→查阅开放档案目录、列出调阅档案清单→工作人员调档→阅览室阅档→摘录或复制或由档案馆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归还档案。

  (2)未开放档案:出示介绍信→填写《利用档案资料审批表》、《查阅档案登记薄》→工作人员检索、调档→阅览室阅览→摘录或复制或由档案馆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归还档案。

  (3)除来馆查阅档案外,利用者还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邮等形式查询指定现行文件或档案资料。

   三、办理材料

   提供档案、资料为社会各界服务。

   四、本馆开放时间

   工作日期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星期二下午闭馆学习,不对外开放,急用查阅档案除外。

  四、联系方式及地址

  电话:04798215857

  传真:04798214056

  地址:锡林浩特市新区多伦路西。